HJDR—2021—01003
洪政办发〔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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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城市容貌标准》已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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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1日
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城市容貌标准
1.总 则
1.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治理能力,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城区(包括黔城、安江城区)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和桥涵、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和招牌、照明、环境卫生、城市水域、居住区、划行归市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1.3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怀化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建(构)筑物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2.2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2.3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防盗网和防护栏设置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空调支架锈蚀的及时维修更换。
2.4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线缆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2.5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工地围挡不应设置到红线范围外。
2.6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3.城市道路
3.1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3.2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树围石应整齐、无缺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道缘石边私设斜坡。
3.3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井盖设置使用统一规格的铸铁圆形井盖,并同时设置防坠网。
3.4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占道加工、占道施工、占道经营、占道堆放、占道搭建及破道施工。
3.5 餐饮经营应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范要求,不得临街设置锅、炉、灶具和水池。餐饮经营场所及周边无随意丢弃餐厨垃圾、随意泼倒污水现象,无污渍,无明显异味。
3.6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3.7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运载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各类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无抛洒,不得污损路面。
3.8 城市桥涵应安全、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桥梁结构上钻孔或设置其他设施。
4.园林绿化
4.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4.2 城市绿化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4.3 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 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以上的泥土裸露。
4.3.2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4.3.3 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3.4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4.4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对土面应覆盖美化,无泥土裸露。
4.5 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4.6 严禁侵占、践踏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不得擅自在城市花木上悬挂、张贴、晾晒物品;不得采摘花朵、枝叶和果实;不得擅自砍伐、移栽城市花木。
5.公共设施
5.1 城市新增停车泊位,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城市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
5.2 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政府定价,收入纳入政府非税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及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
5.3 禁止在人行道、城市绿道或者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上停放车辆,禁止不按停车泊位标线及道路顺行方向停放车辆。
5.4 住宅小区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5.5 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停车和缴纳停车费用,不得妨碍其他行人和车辆通行。
5.6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设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5.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5.8 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座位保持干净清洁;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5.9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
5.10 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卫生。
6.广告标识与招牌
6.1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6.2 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6.3 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设置建(构)筑物墙面广告,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6.4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6.4.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6.4.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6.4.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6.4.4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6.4.5 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6.5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6.6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6.7 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6.8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除公共标志性建筑外,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和招牌。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安装稳固。
6.9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6.10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6.11 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6.12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6.12 不得采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和影响行人通行的流动广告方式进行商业宣传。
6.13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应与建筑立面平行。
6.14 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7.城市照明
7.1 城市功能照明与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7.2 城市照明设施应按城市照明有关规定设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过度照明,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7.3 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7.4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确保正常运行。
7.5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达到99%以上。
8.环境卫生
8.1 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主次干道、广场、公共绿地由市政府购买服务公司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街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其他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8.2 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8.3 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及时清扫保洁。
8.4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8.5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8.6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和污水应当倾倒至垃圾储存、转运、消纳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
8.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沥青、橡胶、塑料等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污染的物质。
9.城市水域
9.1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9.2 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各类垃圾和油污。
9.3 严禁污水直排或超标排入城市水域,及时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止水体出现发蓝、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9.4 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10.居住区
10.1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设施、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防盗网不得伸出墙外。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10.2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
10.3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
10.4 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10.5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现象。
10.6 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11.划行归市管理
科学合理规划商业布局,对城市街道两侧从事汽车修理、汽车销售、摩托车修理、摩托车销售、洗车、电焊、机电维修、快递、建材、废旧物品回收、夜市、露天烧烤等行业应进行划行归市,搬迁至专业市场或指定区域继续经营。
12.附 则
本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