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27 15:25 信息来源:
洪纪发〔2015〕6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严肃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委组织部
洪 江 市 监 察 局
关于严肃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纪律
强化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
为了全面推进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强化各级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创国卫工作中涉及的市直各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居委会,省、怀化市驻洪各单位及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分为决策部署责任、组织实施责任、任务完成责任。黔城镇和双溪镇、市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分管领导提醒谈话、主要领导诫勉谈话、采取组织措施等,同时对责任单位对照其责任状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1.组织领导工作不到岗、安排部署不及时、职责不明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进度明显滞后,未完成分配任务的;
3.在公共场所乱堆、乱丢渣土和垃圾,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家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影响环境卫生,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乱挂、乱贴、乱写标语和广告,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
5.违反有关规定,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
6.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停放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
7.单位或工作人员用公车或私车参与非法营运,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
8.单位或工作人员承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拒不接受执法人员劝阻的;
9.在创国卫工作中,被点名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需要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1.工作不达标,未通过市创卫办检查验收的;
2.在国家明察暗访中存在较严重问题的;
3.对督办问题整改不力的;
4.同一问题被点名批评、新闻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累计达到2次的;
5.日常检查中问题突出,创国卫工作任务完成较差,被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累计达到2次的;
6.对群众举报、反映或被媒体曝光的问题,不予理睬或整改不力的;
7.其他需要警示训诫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落实的;
2.同一问题被点名批评、新闻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督办,依法、依规处理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
3.日常检查中问题突出,创国卫工作任务完成较差,被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
4.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器材、花草树木及非法占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侵犯公共利益的;
5.在城区内垦地种菜或在自留地、自有产权土地上未经规划批准乱搭乱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有关工作人员采取组织措施或党纪、政纪处分:
1.对在国家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落实的;
3.对同一问题督办多次没有整改的;
4.在市创卫办组织的考核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一位的;
5.工作达不到国家级卫生城市检查标准,直接影响验收通过的;
6.国家明察暗访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全市创卫工作进展的;
7.在创国卫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8.在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吃拿卡要,袒护违法、违规行为,破坏创卫工作环境的;
9.威胁、诽谤、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干扰、妨碍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10.截留、挤占、挪用或挥霍浪费创卫资金的。
11.其他需要作出组织处理或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建立信息互通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创国卫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相应工作组,同时报市创卫办。市创卫办和相应工作组应登记台帐,并相互配合,及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需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的,由市创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2.需给予责任单位经济处罚的,由市创卫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由市财政局负责执行;
3.需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由市创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需采取组织措施的,由市委组织部或市纪委负责处理;
4.触犯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