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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商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0-07-31 14:53 信息来源: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商务局

        一、执法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2、负责12312举报投诉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政策规定,负责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对成品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再生资源回收等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开展综合或专项市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二、执法依据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商务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零售商促销、再生资源回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商务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三、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商务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执法监督途径:1.常规巡查;2.“双随机”抽查;3.举报;4.上级交办;5.部门转案等途径

           五、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商务局行政执法结果:

           行政处罚项:转办上报以及移交相关部门、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其他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

        权限内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 0 1 2年第9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 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 收费项目和标准;(四)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 0 0 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 0 0 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 0 0 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 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 0 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 0 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 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3

        权限内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以及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4

        权限内经营者违规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着位置标识为旧货。”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5

        权限内经营者违规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第1号令)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6

        权限内洗染业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5号令)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7

        权限内家电维修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令)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8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 0 1 2年第1 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 0 0 0元以下罚款。”

        9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 0 1 2年第1 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10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 0 1 2年第1 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家庭服务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约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工资、证件原件等侵害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2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 0 1 2年第1 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13

        权限内美容美发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 0 0 4年第1 9号令)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4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不正常名义组织人员赴外或赴外从事非正常事项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15

        权限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16

        权限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权限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8

        权限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 0 1 2年第6 2 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 0万元以上2 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 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