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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卫生健康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28 09:05 信息来源: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卫生健康局

        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卫生健康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条件

        免罚内容

        1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2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3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4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6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8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9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0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1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2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3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4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5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6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着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建立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警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