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10:25 信息来源: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交通运输局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 科室 |
责任事项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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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水运事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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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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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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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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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公路建养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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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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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公路建养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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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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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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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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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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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建养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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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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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公路建养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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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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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局计划基建股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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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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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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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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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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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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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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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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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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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车辆运营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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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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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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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建养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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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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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公路建养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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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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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 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 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 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 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 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 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 4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 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 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 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 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 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九条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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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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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
计划基建股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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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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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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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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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水运事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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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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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着,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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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客运站站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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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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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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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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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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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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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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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水运事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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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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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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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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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1008号)第三条第五款:“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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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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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营运货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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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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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施工自升式架设设施、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验收合格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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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 年1号)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
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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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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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七条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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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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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事故当事人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
水运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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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道路客运及道路客运站暂停、终止经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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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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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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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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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拆除工程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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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
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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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公路工程参建单位的信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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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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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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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七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14年第12号) |
水运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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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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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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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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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危货)继续教育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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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通知》(湘运管驾培发〔2012〕76号)第五条:“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培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驾驶员实施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考核、确认与签章。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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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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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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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及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机构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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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予以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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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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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
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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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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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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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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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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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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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信息记录、工程施工、监理人员调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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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并将主要建筑材料的信息记录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的,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条件,并经建设单位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
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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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及经营状况、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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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水运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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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公路水运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7号令)第二十五条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
交通局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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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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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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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承担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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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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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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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以及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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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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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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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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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该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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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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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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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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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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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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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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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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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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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2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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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施工、监理、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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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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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公路水运建设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51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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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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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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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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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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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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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危险品托运人不按规定运输、托运危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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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9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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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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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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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擅自修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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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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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发行出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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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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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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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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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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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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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的处罚,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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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 项、第 (三) 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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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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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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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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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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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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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含客运和货运)车辆的处罚(含放射性物品)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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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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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转让方和接受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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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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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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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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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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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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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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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部令2016年第35号第4次修正,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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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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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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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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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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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租借、转让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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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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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工程设计、未按照交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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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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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违反规定压缩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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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严格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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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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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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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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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未按规定在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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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公路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公路工程未备案试运营、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停止试运营,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未停止试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2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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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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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36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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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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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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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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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货运经营者违规超限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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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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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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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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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违反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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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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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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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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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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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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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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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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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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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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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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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2016年第60号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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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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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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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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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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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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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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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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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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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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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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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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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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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等运输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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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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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责令停止作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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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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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擅自占投入使用的码头、港口等设施责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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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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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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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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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强制拖离(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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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2.《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 3.《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公路法>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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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责令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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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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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有关危害港口安全的隐患强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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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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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强制清除通航水域工程建设遣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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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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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违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证据的强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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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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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行为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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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二条;《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危险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装载货物、安排班次、组织旅客上车,禁止超载的车辆出站。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和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未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三级以下客运站应当设立行包安全检查岗,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包实行检查,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与禁运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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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车辆超载行为,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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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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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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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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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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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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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代为治理船舶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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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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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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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
水运事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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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道路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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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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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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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股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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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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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安全股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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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船舶安全检查(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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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
安全股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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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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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安全股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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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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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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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监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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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
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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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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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维护水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从事水路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路交通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第三十条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应当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安全股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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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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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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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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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处理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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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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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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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征收和公路占用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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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定时限日内办结 |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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