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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30 16:56 信息来源: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1月19日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对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的需求日益增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作为重要基础设施,很多行业投入基准站网建设,在满足高精度应用需求的同时,也引发了重复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有必要通过加强基准站建设、运维和服务各流程的管理,来减少重复和无序建设、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构建统筹集约、共享协同、安全可控的基准站建设与应用新格局。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办法适用的范围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准站建设、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二)办法核心思想

        基准站建设与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湖南省境内建设的用于维持全省测绘基准框架的基准站,可用于提供基准服务和社会服务。

        相关单位和社会机构建设的基准站,只限用于提供社会服务。

        基准服务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统一测绘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是相关单位面向本单位、行业或社会公众提供的导航定位与位置服务。

        (三)基准站建设要求

        1、符合规划。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规划。

        2、建设主体资质。基准站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

        3、基准站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30日前备案。

        4、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四)基准站备案的具体要求

        1、备案时应当明确基准站建设标准和服务范围。

        2、通过自然资源部官网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系统备案。

        3、跨省建设的基准站,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与本省基准站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相衔接。

        (五)运维要求

        1、核心站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直属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普通站谁建设谁运维。

        2、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直属单位负责运维。

        3、专线传输。基准站观测数据采用专网或者商用密码加密保护后实时传输。

        4、基准站保护。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避免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二百米。

        5、基准站迁建。经建设基准站的部门同意后,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六)应用服务相关规定

        1、运营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提供服务。

        2、基准服务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提供。

        3、社会服务受控管理,采取用户审核注册的方式提供服务。其中提供优于1米精度服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用户及使用目的等信息。

        4、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使用全省统一的基准服务。

        5、基准站数据的共享交换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开展。

        (七)监督管理

        1、基准站建设未按规定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记录相关单位行业信用不良信息。

        2、基准站实际建设、服务范围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按照未备案进行处理。

        3、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营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未使用全省统一的基准服务,相应测绘成果质量判定为不合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5、基准站建设与运维未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保密措施,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