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9 08:18 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共31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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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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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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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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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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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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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国家、省、市、市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强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市本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
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起草,修改、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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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国土资源调查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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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负责国土资源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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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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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本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投诉、申述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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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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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测绘管理、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和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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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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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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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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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市本级土地确权和调处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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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组织开展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负责土地证书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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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国土资源社会查询服务;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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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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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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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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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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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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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法律政策,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重大专项土地调查,指导全市及承担市本级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
组织实施地籍管理法律政策,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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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省重大专项土地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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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及承担市本级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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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供应、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按权限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
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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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供应、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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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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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权限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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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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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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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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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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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审核审批登记发证,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
依法审核审批采矿权登记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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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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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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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指导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
指导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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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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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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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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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址、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协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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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址、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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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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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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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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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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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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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式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
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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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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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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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收益分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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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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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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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式的矿业权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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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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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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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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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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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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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全市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
组织实施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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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全市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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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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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质;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怀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
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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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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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怀测绘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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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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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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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协同民政部门编制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承担测量标志的保护。 |
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协同民政部门编制怀化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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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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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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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承担测量标志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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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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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二)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期限开工建设和竣工,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况;
(三)是否按照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要求开发利用土地;
(四)是否按照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地界范围开发利用土地;是否存在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情况;
(五)是否违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六)属工业用地的,在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相关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杜绝借假项目圈占土地、宽批窄用等浪费土地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填发跟踪管理卡;
(二)会同相关人员现场交地;
(三)日常巡查;
(四)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对用地单位开展批后监管工作时,对于发现用地单位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对测绘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测绘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遵守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测绘与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报告,日常检查,测绘资质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要求测绘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开展日常检查,实地检查测绘单位的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以及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开展测绘资质巡查,按上级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统一部署,抽取测绘单位进行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度报告
1.测绘资质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2.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示。
(二)日常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
2.实施检查;
3.告知检查结果;
4.查处违法行为。
(三)测绘资质巡查
1.制定巡查计划;
2.实施巡查;
3.告知巡查结果;
4.查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湖南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报请上级地理信息局予以处理。
(三)采矿许可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bt365账户为什么封_日博365官网网址多少_365bet网上娱乐行政区域范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不含地热、矿泉水)。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八)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矿权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并接受年检;
(二)年检机关对采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抽检率不得低于30%。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三)年检机关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采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以视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定为年检不合格,并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应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年检机关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处理
要依法依规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对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四)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和勘查矿种与勘查登记是否一致;
(三)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四)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五)是否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六)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行为;
(七)是否存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
(九)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十)提交的年检资料是否齐全;
(十一)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是否已完成整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探矿权年检工作,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同时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勘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厅根据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经整理确认有效后,将年检工作任务下发至市国土资源局、探矿权人、有关地勘单位;
(二)探矿权人向探矿权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年检资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完成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并结合实地核查表对探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年检审查表,提出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小结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地抽查,提出年检复核意见,并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厅;
(五)省厅根据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年检材料和全省情况组织抽查,完成年检结果的审定,在省厅门户网站发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4.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5.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6.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7.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8.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1.年检合格的,探矿权人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加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
2.年检不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探矿权人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探矿权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验收意见表,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逐级上报,由省厅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勘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五)违法案件查处
一、制止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二、立案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三、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程序按本制度第四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查处流程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查处:
1、调查取证。(1)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3)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5)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6)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2、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3、决定。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4、告知。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6、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2)终止调查的;(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4)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五、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市国土资源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国土资源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台账。查阅相关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到违法项目整改现场检查是否整改到位;到卫片执法发现的合法项目检查是否按照批准情况进行建设,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等;
(四)根据发现的线索,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出台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本辖区工作进度、存在困难及解决问题的经验办法。按照卫片执法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将辖区内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数据时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送。
(三)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内外业核查,统计各项数据,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国土等部门对乡镇(街道)监督与检查,并进行考评。
(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国土等部门将考评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符合问责条件的,向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直至达到整改验收标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三)督促被检查单位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
(四)指导被检查单位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和工作方式方法。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依据《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中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由局法制股对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国土资源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认定。
(四)设立监督举报平台。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 |
7733356 |
2 |
“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
办公室及法规股 |
7731367 |
3 |
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咨询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征地裁决办案咨询,政策法规查询与提供,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相关业务咨询 |
相关业务股室 |
7733356 |
4 |
国土资源档案查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和利用国土资源档案,规范档案查询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档案的作用,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 |
办公室 |
7733356 |
5 |
国土资源政策法规信息发布 |
对新出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媒体和门户网站上发布 |
办公室及法规股 |
7731367 |
6 |
“8.29”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服务活动 |
办公室及测绘队 |
7733356 |
7 |
受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 |
接受各类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执法监察大队 |
12336 |